補助事項摘要如下:
(一) 對象為任職中小學編制內之正式教師,不含代理教師及代課教師。
(二) 補助項目:
1.鼓勵教師取得語言專長能力並教授本土語文課程:
(1)補助基準:以每師1萬元、每校最高2萬元,作為提供該等學校實施本土語文課程教學所需之材料、耗材、教材或教具、學生獎勵品及其他相關教學材料費。
(2)每校就同一名教師申請本項補助經費以一次為原則(含以前年度)。
(3)經費規劃運用依該校教授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課程教學人員共同決議後,依學校主(會)計相關規定辦理。
2.鼓勵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
(1)補助對象: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且於112學年度仍在修讀第二專長學分班。
(2)補助條件:教師經學校同意,因應教師於112學年度課程期間修讀學分班之課程準備,進行課務調整、公假排代或減授課(每師、每週最多2 節課)致增加之費用。
(3)本項非以學分班開設時間作為減課依據,倘教師業完成原排定課程教授,可依後續核定之減課節數給予超鐘點費用,惟已於112 年7 月31 日前完成第二專長學分班修讀者,已無課程準備需求,爰不在本計畫補助範疇。
(4)補助基準:國民小學以每師3萬元、最高補助18萬元。每校就該名符合資格教師以申請1次經費為限(含以前年度)。
(三) 執行期程: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7月31日止。
(四) 申請方式:
1.申請期限:於112年9月28日(星期四)前(免備文)送府提出申請。
(1)郵寄地點:彰化市中山路二段 416 號 7 樓(教育處學管科劉曉君老師收)。
(2)信封請備註: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專長教師補助計畫。
(3)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時應檢附核章後之「112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教師補助計畫學校申請清冊」及相關佐證資料(如教師證影本+語言證書影本+教師課表、教師證影本+112學年度二專班受訓函文等)。
檢附「112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專長教師獎勵及補助計畫」及「學校申請清冊」各1份,欲申請者可洽教學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