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師具有85年2月1日退撫新制施行後義務役或替代役年資,得於初任公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至遲於5年內,依上開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始得併計辦理退休;已逾5年請求權時效者,無法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詳如附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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