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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 陳威仁 - 教務處 | 2015-05-04 | 點閱數: 635

1.國小中高年級至少完成4-6篇作文,其中至少4篇為命題作文,其餘寫作方式(含心得寫作、日記、週記等形式)由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訂定

2.召開「課程發展委員會」時,明訂每學期作文篇數(含成績評量方式),並於全校課程計畫及教學進度表中敘明

3.每學期作文篇數之實施,本府將自104學年度起納入課程計畫審查作業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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