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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李欣欣 - 總務處 | 2015-05-03 | 點閱數: 715

電子化會議作業規範
一、    為推動會議資料少紙化之政策,建立電子化會議之施行及管理機制,達成提升效率、節能減紙、節省公帑之行政管理目標,特訂定本規範。
二、    本規範實施範圍為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機關召開會議時,得參照本規範辦理。
三、    本規範適用於依業務需求、任務編組或會議規則等相關規定召開之會議、研討會、座談會等。但機敏性會議或使用機密文書時,不適用之。
四、    本規範名詞,定義如下:
(一)    電子化會議:指以電子方式提供會議資料予所有與會人員,且會場上未發送書面資料,並運用電子化設備顯示會議資料者。 
(二)    電子化設備:指會議進行時所使用之相關資通訊設備,包括桌上型電腦、平板電腦、筆記型電腦、投影設備、即時通訊工具、視訊平臺或智慧型手機等。
五、    電子化會議之召開得採以下單一或混合方式進行:
(一)    實體會議:使用實體會議場地,進行面對面議題討論。
(二)    非同步線上會議:運用即時通訊、群組溝通等工具,透過網路傳遞意見,進行非同步議題討論及交流。
(三)    同步線上會議:
1.    電話會議:透過電話、網路電話、行動語音通話進行議題討論。
2.    視訊會議:透過網路視訊進行遠距會議。
3.    網路直播會議:透過網路直播進行會議並同步播放會議實況,及進行議題線上互動交流。
六、    電子化會議準備階段:
(一)    各機關應視與會人數、與會人員所在地、電子化設備、討論議題等決定會議進行方式。
(二)    會議之通知,得採公文電子交換、電子郵件、行動訊息等方式。
(三)    會議資料之提供,得採公文電子交換、電子郵件或電子檔案下載等方式。
(四)    會議資料格式應參照「文書及檔案管理電腦化作業規範」,公文電子交換附件格式,如開放文檔格式(Open Document Format, ODF)、可攜式文件格式(Portable Document Format, PDF)、文書處理檔案格式(Word Document Format, DOC)、富文字格式(Rich Text Format, RTF)等。
(五)    各機關應視會議性質,就會議資料提供合宜之權限控管。會議資料如涉有民眾隱私資訊,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辦理,例如將屬該法定義之個人資料之部分文字、數字遮蔽,以保障民眾隱私資訊之安全。
七、    電子化會議進行階段:
(一)    會議開始前,應先行就會議所需使用之電子化設備環境及相關會議資料等,進行準備及測試。
(二)    會議簽到得採電子化方式辦理。
(三)    會議資料之呈現應以電子化設備顯示。
八、    電子化會議結束階段:
(一)    會議紀錄得以文字、影音或語音方式為之。影音類型應以MPEG、MP4、WMV等動態影像之影音檔案格式儲存;語音類型應以WAV、MP3等聲音之語音檔案格式儲存。
(二)    會議紀錄經會議主席確認後,得採公文電子交換、電子郵件或電子檔案下載等方式提供。
(三)    會議決議處理情形應訂定追蹤事項進行列管,承辦單位應於下次會議前回報辦理情形或建請解除列管;其回報方式得以線上填報或電子郵件回復。
九、    各機關運用電子化會議系統者,得考量與現行公文系統、計畫管理系統(GPMnet或LGPMnet)、會議室管理、視訊會議、網路社群等既有服務或系統之整合及介接。
十、    電子化會議資料管理及電子化設備使用,應遵循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相關規定,以強化會議資訊安全管理。
十一、    各機關應參照電子公文節能減紙續階方案,自行訂定績效評估指標,以結合機關績效考評作業,定期檢討執行成效。
十二、    各機關得視需要,訂定其電子化會議相關細部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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