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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張哲銘 - 學務處 | 2020-09-28 | 點閱數: 264
  1.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規劃或公告該八大類場所「強制戴口罩及相關罰則」。
  2. 醫療照護機構、大眾運輸、賣場市集、教育學習場所((補習班、K書中心等)、展演競賽場所、宗教場所、娛樂場所及大型活動等八大類人潮擁擠或密閉場所應佩戴口罩。
  3. 不配合者,得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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