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本縣各級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要點」辦理。 |
二、 | 本案獎學金申請注意事項: |
(一) | 每年以30名為原則,每名新台幣3,000元,推薦資格為108學年參加各級政府舉辦之比賽獲獎者、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者及特殊優良表現師長推薦書。每校推薦人數以每校身心障礙學生總數(通報網109年9月18日數據),30人以下得推薦1人,31人至50人者得推薦2名,50人以上得推薦3名。 |
(二) | 身心障礙學生在三年內如已領取本辦法之獎學金,或領取政府其他獎學金、教育補助費或享有公費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辦法之獎學金。 |
(三) | 國中與高中一年級學生,以前一階段畢業年級之成績為申請依據。國小一年級學生不得申請。 |
(四) | 參加各級政府舉辦之比賽獲獎者需檢附108學年度獲獎證明文件影本,不含校內各獎項;學年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者需檢附學生108學年度成績證明、綜合或日常生活表現紀錄表證明(成績請以量化分數呈現非等第);特殊優良表現師長推薦書格式自訂。 |
(五) | 獎學金應依申請成績排序,本府得依名額,核發最優者獎學金。 |
三、 | 本案助學金申請注意事項: |
(一) | 每年以八十名為原則,每名新台幣1500元,推薦資格為學年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者,並參酌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及身心障礙程度。 |
(二) | 學業成績平均七十分以上者需檢附學生108學年度成績證明、綜合或日常生活表現紀錄表證明(成績請以量化分數呈現非等第);申請人之家庭經濟狀況及相關資格證明若於特教通報網可查詢到則免附。 |
四、 | 請各校確實審核學生資格及證明資料並進行資格初審,相關證件務必齊全,否則不採計該項積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