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民小學合格教師以年資申請辦理加註教師資格,得向原師資培育之大學且規劃有該任教專門課程者申請認定,如原師資培育之大學未有該任教專門課程之規劃,則得持相關證明,向規劃有該任教專門課程之師資培育之大學,依相關規定辦理申請加註專長教師資格。 2.以年資申請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申請期限至109學年度(110年7月31日)止;以年資申請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自然專長教師證書申請期限至113學年度(114年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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