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4條、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18條及本府106年6月15日召開本縣106學年度藝術才能 、創造能力及其他特殊才能資賦優異學生資優教育方案實施計畫審查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請貴校於106年6月30日(星期五)前,將薦送學生申請表(附件一)及相關資料,申請表需經貴校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審查通過後,函送本縣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資優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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