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第41條修正條文,業經教育部以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56463B號令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 一、 依教育部106年5月11日臺教人(四)字第1060056463C號函辦理。 二、 檢附教育部函及發布令影本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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