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旨揭修正條文前經銓敘部函陳考試院審議通過,並以本年1月26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500084871號令發布。銓敘部亦據以同年2月10日部退三字第1064189090號函請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函知所屬(本府106年2月14日府人給字第1060049899號函知在案);案內敘明為使軍公教退撫給與按月發給政策能同步實施,前開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將俟軍、教人員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發放之改革期程確認後,由銓敘部依該施行細則第31條第4項之規定,另案陳報考試院訂定施行日期。經銓敘部於本年2月23日函陳考試院就該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審查竣事,並經該院令定自107年1月1日施行。
二、 由於修正後退休法施行細則規定,公務人員月退休金及遺族月撫慰金將自107年1月1日起,改為每個月發給1次;其發放日期除第1次月退休金或月撫慰金依審定之領受起始日發給外,其後應定期於每月1日發給。
三、 檢附銓敘部書函及考試院令影本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