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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 詹明欽 - 學務處 | 2017-05-22 | 點閱數: 611

 

補助對象:
(一) 設籍本縣並領有證明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突發因素及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含父母非自願性失業一個月以上、無薪休假及任一方身殘、身障)等經濟弱勢國中小學生。
(二) 資格認定應提具相關證明並採從嚴認定,家庭突發因素及經導師家庭訪視認定無相關證明者,則應提出家庭訪視證明。

 

請符合條件的學生家長至學務處衛生組領取申請表提出申請,

或由導師協助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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