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內 黃麗雲 - 人事室 | 2017-03-16 | 點閱數: 577

主旨:公告受理106107)年度後備軍人緩逐召申請。

依據:緩召作業規定、召集規則、國防部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台【91】戎戒字第0003號令副本。

  一、「兵役法」第四十一條。

  二、「兵役法施行法」第七章有關緩召條款。

  三、「兵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法」第五章。

  四、國防部頒「緩召作業規定」。

公告事項:        

    教師三款緩召處理對象:

年滿廿三歲具後備軍人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含兼主任、組長,申請現任國民學校教員緩召(未達除役年齡)者,其授課時數,每週至少二節(含)以上,擔任一般教師以在本校任教為準,校外兼課不予計算。擔任「特殊教師」若在校外任課二節(含)以上者;或已逾新發生事件一個月內未辦理緩召處理者。

    校長四款逐召:現職國民中小學校長---受理申請:民國10541日至430日止。

緩召處理時限:

  • 公告:民國106316日至106415日。
  • 宣傳:民國106316日至106430日。
  • 受理申請:民國10641日至1061031日止。

應繳驗證件:

  • 初次申請:聘書授課時數表『行政人員要送』教師證、畢業證書、退伍令、授課時數表、身分證等影本證件。
  • 緩召前延長時效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6年者)聘書、前次核准處理名冊影本(逕送戶籍地縣市後備司令部)

受理單位: 向現職任教學校辦理。

 

附註:上年度核准緩召有案(截止年至民國106年者),應申請延長時效者,請於(十月)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處理名冊一式三份請以A4紙張繕製】逾期未申辦者,將於10711日起註銷其原核定之緩召資格。

:::

語系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