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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 黃麗雲 - 人事室 | 2017-01-03 | 點閱數: 1198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2月15日總處培字第1050062093號函辦理。
二、 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統一由彰化縣政府辦理發卡銀行之遴選,此次遴選決議,本府暨所屬機關及學校(警察局及消防局除外)以聯邦商業銀行為106年至108年國民旅遊卡發卡銀行。
三、106年至108年國民旅遊卡發卡銀行,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警察局、消防局除外)與聯邦銀行作為國旅卡簽約銀行;警察局及消防局與玉山銀行作為國旅卡簽約銀行。茲以元旦連假期間橫跨兩個年度,從今(105)年12月31日至明(106)年1月2日止,而彰化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有部分員工已於明(106)年元旦假期預(設)購消費,於國民旅遊卡上使用及作業會因不同發卡銀行而受影響,且有發卡不及致員工無法刷卡消費補助之情形,為維護員工權益,爰有另行採取彈性作法之必要。
四、經詢聯邦及玉山商業銀行後,協調得於國旅卡檢核系統上雙方銀行分別設定明年(106)年1月5日為簽約(解約)日,即同仁於明(106)年1月4日前仍可使用原發卡銀行國旅卡刷卡消費補助,明(106)年1月5日後則需使用新發卡銀行國旅卡刷卡消費補助。
五、機關學校員工前已持有聯邦商業銀行所發行之國民旅遊卡,如仍屬有效卡者,毋需重複申請,得逕行刷卡消費部分,經詢問聯邦銀行後,該行表示員工如係持有原聯邦銀行國旅卡,但非屬御璽卡(Visa)或晶緻卡(JCB)者,雖可使用消費補助,惟無法享有1.1%現金回饋等相關福利,故仍建議員工申請換卡。
五、 檢附聯邦銀行國民旅遊卡各項優惠及回饋方案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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