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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 李欣欣 - 總務處 | 2014-11-27 | 點閱數: 624

一、依據縣府主計處103年11月26日府主三字第1030388989號函辦理。
二、本府補助或委託各校辦理之案件,請各校辦理完竣後,應於12月17日前檢據送府辦理核銷作業(含退補件)。未及於
12月17日檢據送府核銷者,最遲請於12月26日前送府,惟為因應本府主計處年終整理,將於下年度付款。
三、本府補助或委託各校辦理之案件如未及於年度內辦理完竣者,應於12月31日前完成發包並簽妥契約,否則註銷經
費。已執行完成尚未核銷經費者,及未執行完成且已發生債務或契約權責符合經費保留規定者,請配合本府保留時程規
定辦理經費保留。
四、有關本府保留時程將由本處各科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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