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務人員出外聚餐應注意自身行為並維護政府形象。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2月26日總處培字第10500333182號書函辦理。
二、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先予敘明。
三、 近來民眾陳情,有些政府機關人員因聚餐喝酒在公共場所舉止失態,以致減損政府形象等情事,爰請各機關、學校轉知所屬人員,出外聚餐應注意自身行為,勿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酩酊大醉,以維護政府形象,避免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情事。
(詳如附件電子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