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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 楊朝成 - 人事室 | 2015-10-19 | 點閱數: 439

主旨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及48條修正條文,業分別於104年6月10日及17日奉總統令修正公布,並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令定自同年月12日及19日施行;另公保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案,亦經兩院會同訂定發布自同年6月19日施行。台灣銀行公教保險部業配合修訂公保業務報送實務作業規定及相關請領書,請逕自本行全球資訊網下載後依規定辦理,敬請查照。

說明:本次公保法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1. 增定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生育給付按標準比例增給。(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
  2. 增定非私校被保險人適用之離退給與相關法令未定有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除外),追溯自103年6月1日起得適用養老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之相關規定。另明定渠等被保險人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者,應於104年5月29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六個月內,一次全數繳回承保機關,始得申請改領養老年金給付;逾期不得再申請改領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

     

    (詳如附件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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